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新人社发〔2012〕114号印发)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广博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及技术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能够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成果,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1门主干课或2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专业课教师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专业课教师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5个月以上。 4.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具有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的能力;在实训、实习、实际操作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效果显著;或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高级工考评员证书。 5.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通过处理和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或疑难技术问题,撰写出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附相关鉴定证明材料)。 6.组织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对本专业的开发与建设有较系统研究与突出建树,专业建设成果显著,教育教学成果对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 7.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改革、教育教学研究,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 8.系统指导和培养中高级青年教师,工作成效突出。 9.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年平均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为专业论文、1篇为核心刊物专业论文。 2.公开出版发行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有价值的学术专著或中等专业学校教科书;或参与编写、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通用教材或通用教学参考书,且本人撰写内容占本教材1/4以上或个人编写字数在8万字以上。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3.主持或作为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技术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改进、社会服务(含科技推广)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获得具有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并在区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主持或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级、地市级科研项目,有科研成果或产品设计或工艺设计获奖(以成果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主持自治区级精品专业建设并承担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的精品课程的主讲。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条 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掌握本专业最新技术并能应用于教学当中。深刻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能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手段多样,教法创新,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1门主干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专业课教师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职业(工种)实践技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专业课教师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5个月以上。 4.承担实验和实习大纲编写工作;革新实验,开出有创新的实验课,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或在实验室规划建设,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中、高级工考评员证书。 5.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新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提出一些开拓性的教研新课程,并有自编所教学科讲义或补充教材。 6.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改实验,并有材料说明具体教改内容和实施效果。 7.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成绩显著。 8.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9.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限前3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专业论文、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有价值的科技专著或中等专业学校教科书;或参与编写、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通用教材或通用教学参考书,个人编写字数在4万字以上。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科技开发、技术改进、社会服务(含科技推广)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获得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或参加国家、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限前5名),有科研成果或产品设计或工艺设计获奖(以成果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承担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的精品课程或精品专业的建设。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专业论文)。 5.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3项条件的: (1)获得自治区级教研成果(限前5名)1项以上。 (2)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负责人、教学能手的教师。 (3)主持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审核准予立项的。 (4)主持过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行业或政府(县级及以上)认可的。 (5)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级别的奖励,或参加自治区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奖励的。 (6)获得地、市级专业技术成果奖励(限前3名)的教师。 (7)能与上述成果相当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学位,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较系统而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承担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3.专业课教师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工种)实践技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4.专业课教师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4个月以上,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1个月以上。 5.参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工作。 6.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7.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收集学科的科研信息,在教研、科研方面能提出较新的见解和思路。 8.参与教学改革,能够在教学中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先进教学方法,实际效果显著,并有材料说明具体的教学改革内容和实施效果。 9.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对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不作要求)。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限前3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专业论文。 2.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1项条件的: (1)取得科研成果(含推广)或产品设计及工艺设计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 (2)参加编写(限前3名)校内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或教学实训指导书1部,并在校内使用1年以上(由学校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助理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经考核胜任教学需要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胜任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2.系统地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参与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或参加实验室建设、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或取得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的相应等级证书。 4.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 (四)业绩成果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 2.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第十三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对出版专著、论著,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 第十四条 校级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其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教师,参评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发表论文不做硬性要求,能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 第十六条 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教师,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可视为其业绩、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4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