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新人社发〔2012〕117号印发)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其教学工作总量的60%以上。 (二)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50%以上;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 (三)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师职务,任现职期间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纯熟的应用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及技术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并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2.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 3.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 (2)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任现职以来应有主持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1.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下同)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前3)。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或主编高职统编教材。(本人撰写内容占1/2以上篇幅或字数在8万字以上) ②获得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③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④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限前3名)。 ⑤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称号3年以上。 ⑥主持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并获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公共基础课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以上为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2)主持厅局级以上教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应用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掌握本专业最新技术并能应用于教学当中。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2.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 4.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 (3)任现职以来应有参与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1.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参与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本校课题,下同)1项以上(限前3)。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或参编高职统编教材。(本人撰写内容占1/3以上篇幅或字数在6万字以上) ②参与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5名)。 ③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④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 ⑤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称号。 ⑥主持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并获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公共基础课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2)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教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第十二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技术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 2.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3.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对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不作要求)。 4.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等级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4个月以上,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1个月以上。 (四)业绩成果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有初步的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 (三)实践能力(经历) 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2个月以上。 (四)业绩成果 写出3000字以上社会实践报告并经学校认可。 第十四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对出版专著、论著,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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