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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方案          【字体: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方案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747    更新时间:2009-02-18    

 

项目

                    

自评

得分

备注

评分

审核人

1

教龄

每年得1分,满25年后每年另加1分(以周年计算)。

 

 

 

 

2

任现职

按实际任职年限,每年得1分累计(以周年计算)。

 

 

 

 

3

大专毕业得2分,本科毕业得4分,研究生毕业6分。(进修非专业学历不计分)

 

 

 

 

4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优秀”者,每次加1分。

 

 

 

 

5

教育

教学

工作量

任现职以来,出满勤并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含行政、大队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等兼职工作量)得10分。不满工作量的,每递减10%1分。超工作量的,每超10%1分,但加分不得超过2分。

 

 

 

 

6

班主任

任现职期间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每年加1分。

 

 

 

 

7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获得各级表彰的(职改文件规定的综合性表彰):

国家级得6分;自治区、国家部级得5分;自治区厅、地委行署得4分;   

地区局、县委县政府3分;县局、乡镇党委政府得2分;校级得1分;

2、获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优秀中队称号的,其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可享受同级表彰一半分;

3、自治区、地、县骨干校长、名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可视为同级表彰一半加分。

4、参加各级短期培训或学历进修获“优秀学员”等称号的,每次加0.5分。

(以上同一级别的多项的,只选取两项计分;本项得分总和以10分为限)

 

 

 

 

8

公开教学与课题研究

1、优质课获国家、自治区、地区、县、校级一等奖的分别得65431分(获奖每降一个等次分别降0.5分);

2、在国家、自治区、地区、县、校级上示范课、公开课、研讨课分别得32.521.51分;

3、任期内参与并完成国家、自治区、地区、县、校级课题研究,分别得32.521.51分。

以上同一级别的只选取两次计算得分,同一项目只选取最高项计分;本项得分总和以10分为限。)

 

 

 

 

9

发表论文(指第一作者,获奖与发表不能重复计算)

1、论文在国内刊号CNISBN(不含增刊、副刊、报纸)刊物上发表,得3分;

2、论文在自治区、地区、县、校(专业会议讲座、交流、汇编或专业刊物发表)分别得21.510.5分;

3、论文在增刊、副刊、报纸上发表,每篇计1分。

4、有关教育教学的简短文章、报道(1000字以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得1分;在地区、县刊物上发表的得0.5分。

(以上同一级别的只选取两篇计分;论文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种文体,只要内容有三分之一以上重复的,均以一篇论文的最高档计分;本项得分总和以10分为限)

 

 

 

 

10

论文和案例、教学设计、教

具、课件校本教材开发

在教育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专指教科研及团委、少工委、妇联等)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论文获国家、省、地、县、校级一等奖的分别得43210.5分;教学设计、案例、教具与课件等获国家、省、地、县、校级一等奖的分别得54321分;以上获奖每降一个等次分别降0.5分。

参与编写校本教材,主编加3分,其他参与编写人员人员加1分。

(文章发表与获奖在此不能重复计算,以上同一级别的只选取两篇得分;本项得分总和以10分为限)。

 

 

 

 

11

1、指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专指教科科及团委、少工委、妇联等)举办的各类比赛获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国家、省、地、县、校级分别得2.521.510.5分(获奖每降一个等次分别降0.5分);

2、指导学生撰写论文等作品,被指导学生的作品发表在国家、省、地、县、校级刊物的,指导教师分别得2.521.510.5分。

3、指导其他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被指导教师该项目获奖的,指导教师得获奖等级相应分值的一半分。

(以上同一级别的只选取两次计算得分,同一项目只选取最高项计分;跨学校指导的不予认定;本项得分总和以5分为限。)

 

 

 

 

12

以学校对教师的年度量化考核结果为依据,以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平均分乘以25%计算本项得分。本项得分以30分为限。

 

 

 

 

13

支教

县城及附近乡镇学校教师到其他乡镇任教,乡镇中心校教师到本乡镇农牧区教学点任教视为支教。支教每年加3分,本项加分以5分为限。

 

 

 

 

14

合计分

 

 

 

 

 

 

1、  本方案由县教育局制定,学校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本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但不得与本方案相抵触。学校补充完善后的方案,应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职称评审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2、  本方案由教育局职称评审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3、  参评对象提交的材料,从任现职起至评定职称当年规定的截止时间为止。

4、  各参评对象应对照申报条件和评审政策,如实进行申报,逐一提供佐证材料(证书、文件等),不得弄虚作假行为。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师,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年和次年的参评资格。

5、  学校要认真审查申报职称的硬件条件,硬件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考核和评审。

6、  连续支教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在原派出学校参加职称评审,超过二年的在支教学校参加职称评审。

7、  评定职称当年不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文章录入:三道海子    责任编辑:三道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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