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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立法依据 | |||||
作者:找法网 文章来源:找法网 点击数:10551 更新时间:2012-0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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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 要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应有之义就是要重视教育,通过教育产出更多的知识和人才。要振兴教育,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发展很快,1986年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93年制定了教师法,1995年制定了教育法,1996年制定了职业教育法,1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2002年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教育法,是有关基础教育的根本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使我国的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广和普及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过去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第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第三,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第四,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第五,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学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第六,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原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要适应新形势,解决上述新问题就必须对义务教育法进行调整,做出修订。由于义务教育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义务教育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修订义务教育法,理顺义务教育中的各种关系,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新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为研究起草阶段。教育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修订稿,于2004年6月底将修订送审稿呈报国务院。第二阶段是2004年6月至2006年1月,为国务院审查提出议案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修订送审稿后,立即送财政部等37个中央单位以及上海等47个地方政府征求意见,多次针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2005年6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向近年来就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提出过议案、提案的571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56个中央单位、68个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专门就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级统筹问题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并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阶段是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公布阶段。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列入议程,教育部部长周济受国务院委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随后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修改意见。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期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6月29日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在第1条中规定了立法宗旨为发展基础教育。建国后我国的基础教育较解放前相比尽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基础教育仍较薄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我国基础教育还很落后,这同我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迫切要求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绝不能任其继续下去。现在,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行。 20多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至2000年,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在这种新形势下,有必要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进行重新诠释和完善。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有三个,依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 第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作为适龄儿童、少年的一项权利在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中早已有了类似表述,但将其上升为立法宗旨,且排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却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重视权利保护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一种观念的转变,作为个人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义务教育,更是主动地行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普通初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在内的学前教育及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与基础教育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但两者在外延、强制性、年限等方面都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适用对象也是义务教育,而不是基础教育,因此将立法宗旨由“发展基础教育”修改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无论在对象上还是义务教育所处阶段上表述得都更加准确。 第三,提高全民族素质。该提法延续了教育法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全民族素质取决于每个公民的素质。个人的素质主要包括德、智、体三方面,提高全民族素质,就是要提高每一个公民的德、智、体三方面的素质。公民德、智、体的发展水平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教育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义务教育在教育体制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提高全民族素质过程中,义务教育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义务教育法应该将义务教育的这项重要功能在立法宗旨中予以明确表述。 四、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删去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二是增加了“根据教育法”。 第一,宪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宪法中有很多涉及义务教育的条款,如第19条规定了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第46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宪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条款是制定义务教育法最重要的立法依据。 第二,教育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教育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总和。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第一层次,是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教育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义务教育法是部门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只规定义务教育方面的内容。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其第18条关于义务教育制度等规定是义务教育法的直接立法依据。由于教育法后于义务教育法制定,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增加规定了“根据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 另外,鉴于任何立法都必须理论结合实际,都必须有现实依据。同时,现实情况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中的“法”不仅是指本法,还有一层意思是指法律依据。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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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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