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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有关政策和规定          【字体:
《义务教育法》有关政策和规定
作者:找法网    文章来源:找法网    点击数:5094    更新时间:2012-08-30    

 

  一、义务教育的含义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是受法律约束的教育。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在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方面,其含义是:

  应该入学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有没有辍学现象;

  小学生毕业全部升入初中;

  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师资在数量上满足需要,素质较高;学校内部设施按国家和省的分类标准配备;

  政府制定义务教育的地方法规,违法事件予以追求和处理。

  二、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职责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有关部门就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上规定表明,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政府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本地保证义务教育的地方法规;

  2、设置数量不够、布局合理的义务教育学校;

  3、依法筹措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基本满足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

  4、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合格稳定的师资队伍;

  5、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中包括:

  对未经批准不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直至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设置助学金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家庭确有严重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招用童工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予以处罚;

  6、依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7、对经济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予以扶助;

  8、对在义务教育中成绩实业的下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公民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9、对社会、学校、家庭违犯《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社会在义务教育中义务和职责有:

  1、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2、自觉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招用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

  3、关心教育、尊重教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4、提供教育场所、优化育人环境,配合学校对儿童、少年的教育活动;

  5、响应政府号召,踊跃捐资助学;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6、监督本地区义务教育。

  (三)学校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是: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学生政治觉悟。良好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打好基础;

  2、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和健全的人格;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每一个学生都乐学好学,学有所得;

  5、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档案,协助地方政府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主动做辍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说服他们送子女复学,说服无效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

  6、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加注师德教育,教育教师关心学生、忠于职守,尽力保证学生安全;

  7、严格收费标准,不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抵制外界向学生摊派销售的各种商品,抵制外单位通过学生向家长收费的要求;

  8、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9、及时接收转学来本地的学生和复学学生;

  10、管好校舍和教学设施,抓好校园的净化、绿化、美化、创造好的学习环境。

  (四)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

  按时送子女或监护人入学,保证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监护人提供生活、学习的基本物质条件;教育子女或监护人热爱学校、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教育他们努力、勤奋、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好好学习。

  (五)教师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

  1、忠于教育事业、关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和所教学科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3、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和思想状况,把学生辍学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中;发现学生辍学时,应及时家访、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动员学校复学;无效时,及时报告学校;

  4、身体力行、为人师表,在品德、情操、行为、习惯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5、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帮助差生、弱生,决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

  1、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实际,对义务教育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供政府决策;?

  2、受政府委托、组织义务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下级政府的义务教育工作;

  3、受政府委托,对本地义务教育进行评估,及时向政府提供准确、完整的义务教育情况;

  4、指导学校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档案,建立健全学生辍学报告制度和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的微观管理;

  5、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科学可行的学校评估体系,组织对学校的全面评估;

  6、组织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7、对成绩显著的学校、教师、干部予以表彰,对学校和教师违犯《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适龄儿童”的含义及小学入学年龄

  《义务教育法》中所称“适龄儿童”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已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儿童,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四、适龄儿童依法入学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并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五、残疾儿童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1、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含义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是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特殊的教育方式,对其进行的特殊教育。

  目前我市主要对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轻、中度)、肢体残疾及综合残疾的儿童少年进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如何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及受教育年限

  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我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提高到7周岁,在校年龄不超过18周岁。

  4、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

  ①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②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③在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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