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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10时许,包头某中学班主任郭某在班内巡查卫生时,与学生王某发生口角。现场视频显示,郭某对王某进行拉扯,并用手多次推搡王某头部。王某父母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到学校冲入郭某办公室,对郭某实施殴打。冲突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父母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12日,并处罚款各500元的行政处罚。
受伤后,郭某于当日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眶部软组织挫伤、颞下颌关节损伤等,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4698.63元。6月20日,郭某到另一医院心理门诊就诊,花费医疗费619.25元。此外,冲突中郭某手表被损坏,双方认可手表价值600元;治疗期间郭某被扣发工资2990元。郭某起诉称,他在任职的中学班内,因班级卫生问题教育学生王某,王某父母得知情况后到学校办公室,未核实情况便对他进行殴打,致使他受伤并出现心理障碍,遂提起诉讼向王某父母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王某方答辩称,郭某无证据便认定其女儿损害班级扫把,女儿因正当反驳遭郭某推搡,郭某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知子女与教师发生矛盾后,未采取合法理性方式解决纠纷,直接闯入办公室殴打郭某致其受伤,应对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郭某作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拉扯、推搡头部等不当肢体接触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直接激化矛盾,是引发后续冲突的重要诱因,对自身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王某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郭某自行承担30%责任。2026年4月11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父母赔偿郭某医疗费3722.52元、误工费2093元、护理费89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费420元,共计8494.85元;保留郭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校园法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