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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法定义务            【字体:
告知是法定义务
作者:学校法律…    文章来源:学校法律顾问    点击数:3    更新时间:2026-07-18    
一起令人心碎的未成年人坠楼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特殊学生,学校应当怎样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本案一审判决给所有学校和老师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小梅出生于2012年,因难产导致痉挛型脑瘫,属于二级残疾。在父母的精心照料和巨额医疗投入下,她终于在3岁8个月时学会了走路。2020年9月,小梅入读某小学。在校连续五年的随班就读心理健康辅导记录显示,她的心理状态逐步恶化:从入学时的“眼神友善而灵动,内心世界很快乐”,逐渐变成了“不爱说话性格内向,参加集体活动少,性格有些偏执,与同学关系也不融洽”。小梅的母亲事后查阅监控发现,女儿在校期间表现沉默拘谨,有同学当面骂她、用手肘怼她,甚至模仿她手抖写字的样子。2025年3月至4月,小梅化名两次投信给学校心理老师,信中写道:“是不是死了就不痛苦了?”、“同学骂我是瘸子……我就是一个累赘……唯一的愿望就是消失。”心理老师认出是小梅,单独对她进行了心理疏导,但在小梅“不要告诉家长”的请求下,心理老师未打破信任,也未通知家长。同年4月,学校心理危机筛查将小梅定为“一般预警”。2025 年6月5日凌晨,小梅独自从自家 6 楼窗台坠亡。警方勘查发现孩子手腕存在新鲜划痕,卧室留有遗书,遗书中写明因身体不好、学习不佳、遭受同学非议萌生厌世想法。悲痛的父母调取监控、整理书信证据后,将就读小学、四名同班学生及其监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

2026年2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核心结论如下:

校方责任认定:校方因未及时将学生心理危机告知监护人,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核定总损失110余万元,校方承担24万余元,其中保险赔付20万、学校赔付4万余元);

家长主要责任:小梅父母作为二级残疾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特殊身心状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察觉疏导长期心理异常,承担80%主要责任;

同学不担责:现有碎片化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校园欺凌行为,无法认定四名学生行为与小梅自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名学生及监护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梅父母、学校、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关键理由分析】:

一审判决为何认定学校有错
1.“未告知家长”是核心过错
在本案中,心理老师确实收到了孩子明确的轻生表达,确实进行了谈心,也确实出于对孩子的保护意愿而选择了“保密”。但这些努力,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教育管理履职疏漏”。法院认为,校方虽然进行了谈话,但未能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建立重大心理疾病报告制度,也未及时将这一重大心理危机告知监护人,导致家长错失了最佳的干预时机。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在于: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不应只停留在内部防范的层面。当学生出现明确的、高致命性的自杀信号时,学校的“保密义务”必须让位于“生命至上原则”。学校心理老师的角色,不是心理咨询师意义上的保密者,而是在发现潜在危机时必须立刻与监护人联动的安全防火墙。
2. 家长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
法院同时认定,小梅父母作为二级残疾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特殊身心状态负有更高的注意与监护义务。父母也确实未能在孩子长期压抑的过程中及时察觉到异常,例如孩子屡次写满抱怨和绝望的日记,家长均未能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监护人未能尽到教育与保护义务,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充分的理据。
3. 类似案件的判决印证
本案的一审判决并非孤立个案,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上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倾向。以另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为例——2023年2月,广州市一名五年级学生小付在校内高坠身亡。此前,小付曾向班主任刘老师发出自杀信号,将遗书直接放在刘老师的办公桌上,但校方始终未及时通知家长。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班主任刘某知道小付有自杀意图后,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小付父母,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小付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学校心理医生的疏导,并防止小付实施自杀的行为”,最终判决校方承担40%的责任,赔偿32万余元。两起案件虽发生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但法院的核心说理高度一致:学校一旦知悉学生存在明确的自杀意图或严重心理危机,第一时间通报家长是不可逾越的法律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即为过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给学校和老师的几点启示】

启示一: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家长

很多心理老师、班主任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在校内谈心安抚、做了心理辅导就算完成工作。本案明确纠正了该错误认知:面对有自残、轻生、重度抑郁等高危心理倾向的学生,校内疏导只是第一步,及时书面、可留存证据告知监护人是不可省略的法定流程。当学生表达出轻生念头时,告知家长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建议学校统一设计《学生心理高危预警告知回执单》,送达家长后签字留存归档,杜绝口头通知、无凭证沟通,规避后续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启示二:重大心理疾病报告制度,不能只停留在纸面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引用了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指出学校未建立重大心理疾病报告制度。这意味着,心理危机报告不是"做了更好"的加分项,而是法规明确要求的强制性义务。没有制度就是违规,有了制度不执行同样是违规。建议学校立即对照该规定,完善本校的心理危机识别与报告机制,明确:谁负责识别、向谁报告、多长时间内通知家长、通知的方式和内容要求、记录留存规范等,形成可操作的制度闭环。

启示三:多层级明确责任分工,杜绝心理预警信息卡在单一老师手里

心理教师接收学生求救信件、倾诉内容后,不能独自处置、单独保管信息。学校要建立三级流转机制:心理老师登记建档→德育部门复核研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步推送监护人。即便学生要求 “保密、不要告诉家长”,一旦触及轻生、自伤等生命安全红线,保密权限必须让位于生命保护义务,无条件通知监护人。

启示四:对随班就读特殊学生,要建立 “一人一档、家校周联动” 专属关爱机制

本案还涉及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他们不仅在身体和学业上需要特殊支持,其心理状态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学校应当将随班就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纳入重点管理台账,定期评估、持续跟踪、及时反馈,防微杜渐。班主任每周固定和特殊学生家长线上或线下沟通在校状态,主动同步同伴相处、课堂参与、情绪变化细节。心理教师每季度专项心理测评,异动数据即时同步家长,不单独在校内封存档案、隐瞒异常情况。针对行动不便、体质特殊的学生,集体活动差异化安排理由、调整方案必须提前书面征得家长同意,避免事后被认定刻意孤立、歧视学生。

启示五:提前完善校方责任险配套预案,同时做好内部履职督查

本案学校即便投保了责任险,依然自行承担了四万余元赔偿,无法实现全额兜底。各校一方面要优化保险投保方案,厘清赔付范围;另一方面教务处、德育处定期抽查心理预警台账、告知回执、特殊学生沟通记录,定期复盘危机处置流程漏洞,把事后赔偿风险前置化解为日常规范管理。

【总结】

特殊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心理危机家校同步处置不再只是常规德育工作,而是法定履职义务。本案清晰划定了学校、班主任、心理教师的责任边界,为所有学校开展特殊学生关爱、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敲响法律警钟。

来源:“学校法律顾问”公众号。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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