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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能预见的突发行为 | |||||
作者:学校法律… 文章来源:学校法律顾问 点击数:3 更新时间:2026-0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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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7日下午,在北京某小学的楼道课间休息期间,小学生李某1与沈某1发生了肢体冲突。李某1跑步踢踹沈某1,导致沈某1倒地受伤。随后沈某1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骨折等伤情。事后,沈某1的监护人与李某1的监护人于2021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李某1的家长依约支付了12161.4元赔偿款,另额外支付了1万元慰问款。事情本来似乎已经平息。但后来,沈某1因复查产生了新的医疗费1054.71元,且经司法鉴定,沈某1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由于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沈某1将李某1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1一方辩称沈某1存在挑衅、攻击行为,自身无过错,且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责任。学校则主张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事故系学生间打闹所致,自身无过错。法院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争议区域当时并未安装监控,但现有的监控录像显示的事件经过中,并未体现沈某1存在挑衅、辱骂等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1. 李某1及其监护人李某2、杨某赔偿沈某1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4390.71元;2. 驳回沈某1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关键理由分析】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我们拆开来看。
1. 关于学生侵权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踢踹行为直接导致沈某1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由其监护人李某2、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某1一方提出的“沈某1存在辱骂、挑衅”等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监控录像也未显示相关内容,法院不予采信。
2. 关于学校的责任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关键词: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李某1与沈某1发生冲突并踢踹沈某1的过程,历时仅半分钟。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学校不可能预见到这一突发行为,也无法在30秒内及时介入制止。因此,法院对沈某1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
这个判例传递了一个重要的司法态度: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人”。但这绝不意味着学校可以放松管理。
以下几点,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深思:
启示一:尽到合理职责,法律会撑腰很多学校担心“只要出事就要赔钱”,但实际上,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审查学校是否真正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只要学校能够证明日常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到位、事发时无过失,法律不会让学校“背锅”。这个案件中,“半分钟”成为关键转折点——时间太短,学校客观上无法干预。法院没有苛求学校做到“不可能做到的事”。
启示二:日常管理痕迹很重要虽然本案学校胜诉,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争议区域当时没有安装监控。法院在说理中提到“经调查取证,无法证明相关事实”。如果事发区域有监控,学校的举证会更加有力。建议学校:
⊙ 合理布设监控设备,减少盲区;
⊙ 保留日常安全教育、巡查、制度公示的记录;
⊙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监控。
启示三: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学校之所以在本案中不担责,一个重要前提是: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背后往往是一贯规范的日常管理在支撑。
课间活动的风险防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教育,特别是课间文明活动、不追逐打闹等;
⊙ 安排值班老师在走廊、操场等重点区域巡查;
⊙ 对学生之间的小矛盾及时介入,避免升级。
启示四:意外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应对本案中,事发后双方家长曾达成赔偿协议,后续因新产生费用再次诉至法院。这说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需要规范、透明。建议学校:
⊙ 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保留就诊记录;
⊙ 客观、全面调查事实,保存监控和证人记录;
⊙ 引导家长依法理性维权,必要时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总结】
校园安全无小事,依法履职是底线。本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为学校和老师松了绑——只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需为学生间的突发偶发伤害“背锅”。来源:“学校法律顾问”公众号。
资料来源:学校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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