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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69 更新时间:2008-0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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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质量是教育工作的核心,是衡量教育工作成效的法码。为发挥评价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教学质量评价 〈一〉学生发展性评价 1、评价实行等级制。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提高。 2、评价注重过程评价。从三个几方面评价:①课堂表现 ②作业 ③测试成绩 3、评价方式多元化。采用自评、互评、他评的方式;采用观察、访谈、调查、测验、试验、操作、成长记录等方法。 〈二〉学生水平性评价 1、控制纸笔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命题,但需教务处审核批准,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40%。 2、加强口试和平时考察,平时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60%。 3、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百分制,考核成绩以等级形式,按A、B、C、D四个等级呈现,小学A占60%,B占30%,C占5%,D占5%;初中A占30%,B占40%,C占20%,D占10%;D等为待提高,D等不记入成绩册,待补考合格后以C等记入成绩册。 二、教学质量管理 〈一〉评价原则和方法 1、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由任课教师依据本办法进行,学校要切实保证教师依法享有的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权利。 2、教师教学业绩由学校依据抽考成绩,参照平时教学表现确定。学校原则上不得组织统考。确需组织统考的,需经教育局批准,但统考成绩不得作为学生学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报告册。 3、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由县教研室依据学校教学管理管理情况,结合对学生的抽考成绩确定。 〈二〉评价结果的使用 县教研室对学校,学校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学校、教师评优评先,校长、教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教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教师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校长、教师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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