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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2282 更新时间:2008-09-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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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精神,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其管理工作,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的顺利实施,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需要,依据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对学分认定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学分要求 (一)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28个以上的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II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二)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三)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认定的主体 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学校应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认定的方式 1. 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程修习,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授课教师登记。 (2)修习过程表现认定。包括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的情况、完成作业及其他学习任务的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的情况、平时成绩等。 (3)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或委托专业部门命题,并进行考试。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的课程(模块)学分。 2. 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3年完成3-5个课题(项目),每学期(除高三下学期外)至少完成1个研究课题(项目设计),每个课题3个学分。 学生的课题研究(项目设计)在研究性学习成果评选中荣获地(师)级一等奖奖励1个学分;荣获自治区(兵团)一等奖奖励3个学分、二等奖奖励2个学分、三等奖奖励1个学分。每个研究性课题的奖励学分以获得的最高等级计算,获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在累计完成15个学分后,允许选修其他课程。 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五个方面材料:①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②每次课题研究的学习活动记录;③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④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等文字性资料;⑤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作品等)。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个学分。参加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不给学分。公益性是社区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者的志愿与义务是判断某种活动是否属于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 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社区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既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社会实践总时数三学年不得少于三周,共6个学分,其中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记2个学分。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和校外进行,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周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可获得2个学分。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能获得学分。 3. 选修Ⅱ学分认定 学校应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Ⅱ学分从修习课时记录、修习过程表现和模块考核成绩三方面来认定,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选修Ⅱ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 (三)认定的条件 给予学分认定的课程(模块)是指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认定学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学生修习时间至少须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其中研究性学习每个学分必须要达到18学时,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得少于一周,社区服务每个学生三年内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等多方面过程表现合格,文化课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3.研究性学习活动须以研究报告、总结等形式呈现;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的认定须有实践和服务过程中的详实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的程序 1.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修习课时记录、表现以及学业考试的情况等,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2.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意见做出学生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对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要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要以书面形式向其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0日内召集有关人员,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三、学分认定管理 (一)学校应成立学分认定机构。学校的学分认定要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机构,采取组织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学习领域学分认定工作检查评估等手段,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测,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所获学分可记录在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补考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一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四)由于休学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五)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外省、市、区转入自治区、兵团的学生,需出具获得学分的证明及修分过程的档案材料。 (六)认定的学分要分别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七)学校要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学分管理的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学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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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青格里 责任编辑:青格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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