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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观点:依法使用武器无需上级指令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51 更新时间:2014-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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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昆明公安特警队员:制服5名歹徒仅用时15秒 3月1日晚9时20分许,5名歹徒在昆明火车站广场上持刀行凶,不少群众被砍伤,现场乱成一团,情况十分危急。 “啪!”事发几分钟后一声清脆的枪声在广场上空响起。 “把刀放下!”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特警队员张军(化名)对不远处的歹徒厉声吼道。 5名正在挥刀砍杀无辜群众的歹徒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张军身上,他们挥舞着长刀向张军冲来,情况十分危急。 “把刀放下!”张军大喊一声。 “啪!”天空又一声枪响,见歹徒来势汹汹张军第二次鸣枪示警。然而, 5名疯狂的歹徒并没有停下脚步,接到上级指令后,张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将5名歹徒当场击倒在地。 “离我最近的一个不到两米,我若再迟疑1秒钟,倒下的可能就会是我。”张军回忆说。 资料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kmhczkr/content-2/detail_2014_03/03/34378463_0.shtml 先生认为,“接到上级指令后”可能是记者杜撰或假想。 一是情况紧急,时间上不允许等待指示,等待上级指示只能使群众受到更大伤害; 二是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没有需要上级指令之说,即使报告也是造成犯罪分子伤亡后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三是对于正在行凶的歹徒,任何人都可以置其于死地,何况是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职责的警察。 大叔们,醒醒吧!应急处置更多地是要靠法律,而不是靠指示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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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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