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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2538 更新时间:2012-0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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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教监〔20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地、州、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扎实开展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各项工作。 一、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落实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专项治理年工作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取得实效:一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格作息时间,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到校外补课或上新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二是严格规范竞赛活动,严禁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项目,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培训班。三是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按照教育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的要求,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四是规范教辅资料的征订和使用,自治区将以《公告》形式将专家组审定通过的教辅资料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我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自愿选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五是坚定不移的推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学校的做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切实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保证指标到校,录取不打折扣。六是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切实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三、要强化自查和督促检查。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新教基[201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 四、要严肃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整改违规办学行为。对违反规定者,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者,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教育厅 纠风办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财政厅 审计厅 新闻出版局关于 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 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近年来,我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和教育乱收费等问题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已经成为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自治区决定今年在全区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办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新教基[2010]37号)、《自治区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教监[2011]7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关于清理规范全区中小学各级竞赛活动的通知)》(新教基[2012]6号)和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视频会议精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建立起稳定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逐步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办学、有利于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以治理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和教育乱收费等现象为重点,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争取用较短时间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确保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学校教育格局,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和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内容的整治工作。 (一)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严格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锻炼时间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规范考试成绩管理。 (二)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在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三)严格规范竞赛活动。严禁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项目。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培训班。禁止学校未经批准为竞赛活动提供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任何学科类知识竞赛活动。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竞赛项目外,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成绩、证书一律不得与升学挂钩或加分,学校不得将竞赛活动的获奖情况作为升学的附加条件。 (四)治理教育乱收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对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保证指标到校,录取不打折扣。 (五)规范中小学教辅资料的征订和使用。自治区将以《公告》形式将专家组审定通过的教辅资料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我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自愿选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 (六)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督查整改,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切实提高幼儿园办学水平和保教质量。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达到预期效果,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全面负责“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处理。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者,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4月至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全面部署(4月1日—4月15日) (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各学校要把《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印发至每一个教师,并至少组织3次以上的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业绩观。 (三)迅速组织学习讨论。一是组织行政干部学习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文件、会议精神;二是召开中小学校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题会议,动员组织教育系统迅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大学习、大讨论,迅速将国家、自治区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和学生。 (四)广泛开展舆论宣传。要积极借助新闻媒体、教育网和校园网等平台,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力度,引导他们积极支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改革;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争取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具体内容以及重要工作举措,营造有利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4月16日—5月15日) (一)以学校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学校要认真对照《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办学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找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和教育乱收费等方面的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8月31日前,各地(州、市)要将本地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制定具体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各地要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特别要整顿好乱排课、乱补课、乱使用教辅资料、乱收费以及作业量过大等问题。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各个环节。 第三阶段:检查督促,处理问题(5月16日—8月31日) (一)加强督促检查。在各地自查、督查的基础上,教育、纪检、纠风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督查。同时,对各地、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随机明查暗访,或根据举报线索直接到被举报单位,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和核实掌握各种不规范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要形成上下联动、集中整治的强大态势。 (二)严格实施检查问责。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行政问责,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二是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建立长效机制(9月1日至年底) 针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专项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检查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巩固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形象的高度,重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协调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各地、各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办学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改。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纠正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地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采取实际行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三)严肃整改查处。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在办学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教育,并按照《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免职处理。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有专人负责,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是: 0991-7606199(教育厅纪检监察室)、0991-7606284(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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