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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意外受伤谁担责?            【字体:
课间意外受伤谁担责?
作者:学校法律…    文章来源:学校法律顾问    点击数:3    更新时间:2026-07-18    
课间是孩子们最放松、最活跃的时光,却也是老师们“提心吊胆”的高发时段。一旦学生玩闹中发生意外受伤,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这是困扰无数学校和老师的难题。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给学校和老师们吃下一颗“定心丸”:只要日常安全管理做到位,意外来临时处置得当,法院也会依法认定学校不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的一天中午,遵义市某小学的两名学生——王某某和张某某,在课间玩耍过程中,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推拉动作,导致王某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某某为“牙11复杂冠折”,当场治疗费用1303.2元(已由张某某家长支付)。后续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牙齿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5100元。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王某某遂将张某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某的监护人支付后续治疗费用15100元,并要求学校在对方无力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另查明:该校在事发前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了安全防范、注意事项等宣传教育,同时制定了从早上7:30至下午18:00各时间段、各校园地点的详细值日安排。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的监护人夏某支付王某某损失8048.56元,学校不承担责任。张某某方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由学校承担这笔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理由分析】

法院为什么不判决学校担责?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条款,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8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简单来说:
第一步:学生受伤了,法律先“推定”学校有过错
第二步:学校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步:如果学校能证明,就不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担责

本案中,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职责:
1. 制度是否完善?
—— 学校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各时间段、各地点的值日安排非常详细。
2. 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反复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防范和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
3. 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 学校专门安排教师巡视维护校园安全,事发区域也有值班老师巡逻。
4. 事发后处置是否及时规范?
—— 班主任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及时通知家长,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
最关键的一点: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张某某无意的动作导致王某某受伤,事发突然,学校难以预料和预防。也就是说,法律不要求学校做到“万无一失”,不要求老师具备“千里眼”去预判每一个意外。只要学校的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巡视安排、事后处置都做到位了,意外仍然发生,那是加害方(主动推拉的同学)的责任,不是学校的责任。

【本案启示】

这个案例给教育工作者带来了很多有价值的启示。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启示一:制度要健全,痕迹要保留
本案中,学校能够免责,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它有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值日安排,并且这些制度是在事发前就已经存在并执行的。建议学校:制定规范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值日巡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留制度制定、修订、学习的记录;保留每日值日、巡查的签到表或记录本。这些材料一旦进入诉讼,就是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有力证据。

启示二:安全教育不能“走过场”,要“入脑入心”
法院在认定时,特别关注了学校是否“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了安全教育。口头提醒当然必要,但最好能有更丰富的形式和更清晰的记录。建议学校:定期开展主题班会、安全演练、家长会安全教育专题;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反复强调;对每一次安全教育活动,保留照片、签到表、教案等资料。更重要的是,要让安全意识真正扎根在孩子们心里——比如教会孩子“不推不挤不打闹”,而不是出了事才知道后果。

启示三:巡查管理要常态化,不能有死角
从本案来看,法院特别关注了“事发区域有值班老师巡逻”这一事实。这说明学校的日常巡查不是走形式、摆样子,而是实实在在覆盖到了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建议学校:合理安排教师值日,确保课间、午休等易发生意外的重点时段和走廊、操场、卫生间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都有老师值守。同时要做好巡查记录,留存管理痕迹。

启示四: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规范处置
本案中,班主任老师事发后“立即将王某某送往医院”,这一行为得到了法院的肯定。如果当时老师没有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伤情加重,学校的责任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建议学校:明确事故发生后“送医—通知—汇报—协商”的标准流程;确保每位老师都知道,遇到学生受伤,第一时间是救治,而不是纠结“谁的责任”;保留好就医记录、通知家长的截图、组织协商的会议记录等。

启示五:留存证据很重要
虽然我们不希望事故发生,但一旦发生,学校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就要求学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证据:安全教育的记录、班会的内容和照片、巡查的签到表、应急演练的档案等。这些材料在关键时刻可能就是学校免责的关键证据。

【总结】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会强求学校成为学生安全的“无限责任方”,但也不会容忍学校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职。只要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落实日常巡查管理、规范处置突发事件,并且能够用证据证明这些工作都做到位了,即使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也可以依法免责。

来源:“学校法律顾问”公众号。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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