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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清江中学章程          【字体:
江苏省清江中学章程
作者:江苏省清…    文章来源:江苏省清江中学    点击数:2595    更新时间:2015-01-23    

江苏省清江中学章程

2005年8月五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淮安市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独立高中,实施非义务阶段的基础教育,学制三年。

学校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50号。

第三条  学校的校训是“博学笃行,德清智明”;校风是“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教风是“严、勤、实、活”;学风是“自主合作、多思好问”。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对学生一生幸福负责,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以优化教育观念为先导,优化课程结构为核心,优化过程管理为基础,优化师资队伍为保障,形成整体优化、和谐发展的高中教育模式,为国内外高等学校输送优秀毕业生,并全面构建高中生素质发展平台。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江苏一流、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研究型学校”。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逐步向外市、外省扩展。计划办学规模为60个教学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三)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强党、政之间的团结。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负责教职工的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调配等工作,关心教职工的思想、业务和生活,广泛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五)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的宗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教学常规、教学质量和教学目标的管理。

(七)领导和组织体卫工作、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认真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关系,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校园。

(八)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发挥服务和保障功能,重视抓好勤工俭学工作,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九)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师生员工意见。配合党委,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负责分管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指导权。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全校的行政工作。

(三)人事权。校长在报上级批准后,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校长有权对教职工的使用、考核、奖惩做出决定。

(四)财经权。在上级教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和设备购置,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委必须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并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职责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议,安排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学校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科学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的基层支部建设,加强党委班子的团结,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检查各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协调党政关系,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六)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教育、帮助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最高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正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学校重要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党、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津贴福利分配方案、奖惩条例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3至4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室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各年级管委会。

第十七条  学校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各年级管委会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做好年级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强化德育意识,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学校课程,全面实施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素质教育。

第二十条  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积极发展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严格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及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等各个环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年级管委会负责制,各年级管委会对本年级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学校设立年级教研组,组织年级教师开展日常教学研究工作。年级组长和年级教研组长分别由年级管委会主任、教务处主任推荐、提名,校长室任命。学校成立“六室一中心”,即语文、数学、外语、理化生、政史地、艺体学科教研室和信息技术中心,隶属教务处领导,负责本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特长,培植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四条  采取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五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在“健康第一”的思想指导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借读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充分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及各种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学校硬件的功能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社区委员会,保持与社区经常性联系。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十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加强财务、校产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二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园校产管理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校内设施设备,严防校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卫生的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评比制度,保持校园整洁卫生,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为人师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发展规模,进行定岗聘任,并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好“六认真”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每年要撰写两篇以上有一定质量的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引领教师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专业技术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学校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进修培训。

第四十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不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不旷教、随意停课、违规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不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财物;禁止有偿家教活动;不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并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有评论学校、教师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获得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与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声誉。

(四)文明守纪,尊重师长,勤学苦练,立志成才,努力成为“奋发向上、人格健全、知书明礼、素质全面”的清中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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