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先生教育网 >> 教育资讯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字体: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作者:成都市教…    文章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点击数:3032    更新时间:2014-01-24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教办〔2014〕2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切实落实《成都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县管校用”工作,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成都市教育局
2014年1月6日

附件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在中西部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
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安排。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教师管理服务机构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或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辞聘是在聘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的;
(二)未能竞聘上岗的教师;
(三)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违反《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聘:
(一)《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所在学校和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同意的。

第十二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符合校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实施,并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
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除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教师提出辞聘申请的,应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要结合“县管校用”的精神,依法制定《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采用“合同退出机制”,即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职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实施细则》应通报、告知本区域内教职工。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或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的,由负责签订《聘用合同书》的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或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下同)和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第十八条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印发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是什么吞噬了教师生的欲望
    教师的新基本功
    “精细化管理”正在压垮一线…
    教师恶性竞争,“坏”的考评…
    老师变,学生才变,教育才会…
    给幼儿教师的20条建议
    请呵护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教师买菜被通报是权力“占道…
    一线教师,为什么会很累?
    教师的尊严在哪里?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