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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 |||||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169 更新时间: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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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要坚持公开、公平;社会、业内认可;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地(州、市)和学校均要设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的测试答辩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学校(或单位)负责中小学二级、三级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六条 中高级职称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在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教育部门按专业、学科分组统一组织实施。每个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学校测试答辩工作由校长负责,自行安排组织。 第七条 凡符合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职称评审审核、审批权限,分学段、学科逐级上报审查,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教师随所在县(市、区)报名。 三、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八条 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九条 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采用备教案和讲微型课的方式进行,其中备课60分钟,讲课10—15分钟,答辩5分钟。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顺序、课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核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由评委根据讲课情况进行命题。 第十条 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由讲课成绩和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实行无记名制。讲课、答辩结束后,将备课教案上交评审组备案。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自治区特级教师和地(州、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可不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四、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结果等次及比例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B、C等次为合格,D等次为不合格。免试人员对应A等次,在任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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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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