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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 |||||
作者:自治区人…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5046 更新时间: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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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转发﹤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5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按现行政策和管理机制进行,评审结果按评审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校申报、竞聘。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赋分,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依据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按照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工作机制,向各级有评审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1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评委会组建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自治区首次组建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高等院校基础教育领域专家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专家不少于3/4。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申报人员情况,分学科组成若干专家评议组。 (二)学科评议组分组审阅申报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评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通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报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各级人社部门审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发文,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前,可暂按不超过空出岗位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2012年11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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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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