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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网站管理办法 | |||||
作者:教育厅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781 更新时间:2012-07-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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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互联网教育信息的规范管理,保证我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应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教育网站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教师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自治区范围内各类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第五条 拟从事教育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必须经过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核同意。 第六条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要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和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教育机构(含机构内师生个人)、属地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开办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初审和信息内容管理。 第二章 前置审核 第七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教育网站,或区外教育网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网站的,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同意。 第八条 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的教育网站名称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报教育部批准。凡冠以“新疆”、“新疆教育”、“新疆维吾尔教育”等与教育有关字样的教育网站必须向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九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应向属地地市级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证件资料 1、 开办教育网站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包括教育信息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服务方式; 2、 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网站前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3、 网站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开办网站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必须提供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开办网站属个人的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提供网站教育源信息机构的授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份。 5、 网站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网站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网站的,应该提供双方证件及学校委托证明。 第十条 前置审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确定以下内容: 1、教育网站是否采用实名制,主办单位是否真实; 2、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是否合法成立,对其拟提供的教育信息是否具有合法发布权,提供的教育信息是否合法; 3、教育网站申请的教育信息服务项目与内容是否与教育源信息提供者的相关授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符。 第十一条 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意见有“同意”、“不同意”和“不需要前置审核”。 第十二条 经审核决定“不同意”的,申请人可进行第二次开办教育网站申请。第二次申请经审核仍决定“不同意”的,取消其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请开办教育网站。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教育局主管的教育机构(含机构内师生个人)、属地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开办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材料(一式三份)直接报送所属各地州、市教育局初审; 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的教育机构(含机构内师生个人)开办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经同意后,由申请人报送到所属市教育局初审。 由自治区教育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高等院校主管的教育机构(含机构内师生个人)开办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材料(一式三份)由本单位(院校)初审,经初审决定“同意”的,由申请人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和备案。 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开办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审核和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教育局在自受理开办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进行初审;初审决定“同意”的,由申请人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审核和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各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初审同意的教育网站申请,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不予审核和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在受理开办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批复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核决定“同意”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抄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每季度将通报审核同意的新开办教育网站,并在“新疆教育信息网”(www.xjedu.gov.cn)上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取得前置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入单位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申请备案,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必须使用规范的名称,所有教育网站应在其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确切显示主办单位和所在行政区域。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教育网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在自治区境内参与教育网站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法违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凡名单中未列出的均视为非法教育网站。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构对所批准的教育网站进行年度检查。教育网站要定期向审批机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依法对违法违规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将查处结果抄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五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将协同自治区互联网协会对我区互联网教育信息专项内容管理采取年度审核制,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通报。 第二十五条 年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三种。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抄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教育网站需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指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年度审核意见,并在“新疆教育信息网”(www.xjedu.gov.cn)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新疆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流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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