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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师范生免费教育改革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师范生免费教育改革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育厅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2168    更新时间:2012-05-27    


新教师〔2012〕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大中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为增强疆内师范生免费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师范生培养工作健康、协调发展,促进中小学、学前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师范生免费教育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培养中小学、学前教育合格师资为目标,以服务和满足农村中小学、学前双语教学为重点,在2007-2011年对自治区免费师范教育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改革管理办法,实行免费师范教育“单轨制”、适度扩大“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合理规划定向培养专业等办法,增强免费师范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推动自治区师范生培养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学前教育师资队伍,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推进疆内师范生免费教育改革工作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平衡发展的原则。即:为切实保证今后我区基础教育师资来源渠道,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疆内师范院校要在实施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之外,每年确保一定规模的普通师范生招生数量。

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即:实施免费师范教育要以服务和满足农村中小学、学前双语教学为重点,实行定向就业培养“单轨制”,增强政策吸引力,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双语教师“招不满、下不去、留不住”的问题。

三是科学有序的原则。即:将改革免费师范教育培养模式与合理安排培养层次、学科专业、生源类别、经费配置同步进行,推动培养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师范院校办学定位。疆内师范院校要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明确办学定位,坚持为农村基础教育服务的方向,把培养培训基础教育教师作为学校的重要任务,保证一定的师范生招生规模,增加基础教育师资储备。要高度重视免费师范生的培养工作,在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的同时,将维吾尔语或哈萨克语等基础课程纳入免费师范教育汉语学生教学计划,强化汉语系学生少数民族语言学习,确保接受免费定向培养的民、汉师范生都能成为基层需要的双语师资。

(二)实行免费师范教育“单轨制”。从2012年起,《关于印发〈自治区对疆内师范生实施免费教育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25号)中,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模式,不再实施。自治区师范生培养实行“免费”、“非免费”两种模式,其中免费师范教育实行“单轨制”,统称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以下简称“定向生”计划)。即在适度扩大“定向生”培养计划的同时,将非定向就业培养的3385名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转为“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普通师范生培养计划。

(三)适度扩大“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年招生规模。2012年“定向生”计划总数为3000人,其中本科1700人,专科900人,中师400人,根据后续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定向培养范围涵盖南北疆七地州及巴州共8个地(州、市)。培养院校由疆内7所高校(新疆师范大学、喀什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昌吉学院、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新疆职业大学、新疆教育学院)、4所中师学校(新疆幼儿师范学校、巴州师范学校、喀什师范学校、伊犁师范学校)和疆外山东理工大学承担。专业涵盖学前和中小学各门课程所对应的相关专业。定向培养指标根据各地需求申报合理分配。确保民汉比例适当,即汉语言占40%、民考汉与双语班占40%、民语言占20%。民语言学生实行预科一年。此规模暂定实施期限为2012至2015年。

(四)“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面向农村学校。2012年起,新录取及补录的“定向生”毕业后,须按协议规定由地(州、市)教育、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安排至所辖各地乡镇中小学或幼儿园就业并工作5年以上。自治区鼓励“定向生”长期在乡镇从教。“定向生”入校时必须签订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拒签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证由各培养院校与定向就业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发放。“定向生”毕业后因任何原因违反“定向就业协议”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并缴纳违约金,违约定向生不能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就业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就业地州有关部门要做好“定向生”接收工作,“定向生”在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限额内接收。“定向生”毕业前及在基层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脱产接受学历教育。

(五)从普通师范生中调整补录“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2012年起,各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如存在完不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定向生”招生计划,可按照学生自愿报名的方式,重点从大学(中师)当年入校相关专业普通学生中进行调整补录,补齐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补录人员所需培养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标准支付。补录人员需在规定期限内与各有关方面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六)选拔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纳入“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范围。2012至2015年,针对南北疆七地州、九县市农村双语教师需求,由自治区教育厅人事部门在对南北疆七地州及其他地区贫困县市乡(镇)及以下双语幼儿园、中小学双语教师岗位需求进行统计的基础上,从疆内高等院校普通师范毕业生当中,由自治区考核、选拔符合条件的学生,与其他“定向生”享受相同定向就业政策,直接应急补充急需师资的艰苦边远县市农牧区学校任教。非免费师范毕业生录取人员赴岗任教,享受自治区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考核、招聘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安排。

(七)加强音、体、美等紧缺专业师资培养工作。从2012年起,针对音、体、美专业师资“招不上、下不去”问题,依托驻地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院校的方式,培养专科、中师层次音、体、美专业双语师资。

(八)开展中职、特教师资免费培养工作。从2012年起,自治区在年3000人招生规模“定向生”计划之外,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资补充需要,依托疆内外院校,进行相关师资的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具体培养方案由自治区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由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组成的自治区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有关委、厅的沟通与协作,积极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贯彻自治区“定向生”方针、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地(州、市)要参照自治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分解并制定所在地(州、市)和县(市、区)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考生组织报名、签订就业协议书、上报考生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工作期间的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宣传保障。各地、各院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积极宣传自治区进行免费师范教育政策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自觉维护改革政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高度关注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社会反响,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过渡。要不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促进信息沟通和交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定向师范生成长的良好环境,为计划实施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自治区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秉承“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好各项宣传、解释和政策衔接工作。

(三)经费保障:自治区实施“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是实施疆内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的有效延续,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等相关费用,经费标准按新政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自治区财政按照各年度各专业招生人数,按学制、培养层次分年度向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拨付经费。自治区“定向生”计划实施后,2011年以及之前招收的免费师范生经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新政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

(四)政策保障: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新教高[2007]13号、新教师[2009]5号、新教人[2011]23号等文件有关招生、培养、就业政策与本《通知》合并执行;原《通知》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以上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自治区师范生培养工作招生、培养和就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严把政策规定和界限,解决在招生、考试、录取、教学过程和毕业生就业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培养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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