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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的通知          【字体:
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3461    更新时间:2012-03-26    

 

新教发〔201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04]63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推动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有力促进了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全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教育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全区如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和推动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十一五”期间,全区中小学办学规模、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集中办学“简单化”、“一刀切”,脱离当地实际撤消了交通不便地区的中小学和教学点,造成了一些边远农牧区、贫困地区农牧民子女上学不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为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农村中小学集中办学与就近入学的关系

(一)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处理集中办学与就近入学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理念、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十二五”期间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优化农村校点布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充分发挥农村学校引领现代文化、服务“三农”需求,实事求是,统筹规划,稳中有进,合理控制学校规模,科学有效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

(二)正确处理集中办学与就近入学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精神,处理好集中办学与就近入学的关系。既要坚持结合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学龄人口变化、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规模效益和教育质量;又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有益于学生亲情沟通和健康成长,有益于减轻农牧民负担,防止学龄儿童失学、辍学,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

(一)坚持规划先行。根据当地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人口状况和教育发展需求,科学制定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加强与发改、财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教育布局调整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在人口较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以及双语教育薄弱地区,加紧布局建设寄宿制学校;在多民族聚居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推动民汉合校、民民合校、混合编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前提下合并。要把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并的学校和教学点应予恢复:一是造成学生失学,影响入学率、巩固率的;二是寄宿制学校食宿、安全条件不能保证的;三是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又无法解决交通工具的。

(二)明确服务半径,控制办学规模。依据《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新教基[2011]23号),小学教学网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3公里,农村小学低年级走读生上学途中单程时间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上学途中单程时间不超过45分钟。按照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特点,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初中和小学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幼儿园原则上不超过360人。进一步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妥善解决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校班额过大、教育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紧张等问题。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向城乡结合部延伸,有效遏制择校现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切实办好较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一)办好农村较小规模学校。启动实施《自治区农村较小规模学校“十二五”建设规划》,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对保留的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加大经费投入和经费保障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使较小规模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的基本要求,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二)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完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配套生活设施,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配齐后勤服务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为寄宿制学校购买公交校车服务,解决寄宿生回家往返的交通问题。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规定编制配齐农村中小学及教学点专任教师,探索建立以乡镇中心学校为核拨教师编制单位,教师轮流支教的工作机制,并制定政策措施,提高教师待遇,妥善解决教师食宿、交通等问题,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使农村小学及教学点教师能留得住、教得好。进一步优化教师结构,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科学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一)规范审批程序。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严格申报、批准及建设程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布局调整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布局调整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凡没有进入布局调整规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做好宣传工作。在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前,要将调整方案向当地群众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建立校点布局调整规划论证、听证制度,中小学校点撤销与合并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方面要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及时修改完善方案,不得简单从事,强行撤并;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盲目过度集中办学引发新的上学难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按照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组织以县为单位开展一次以就学路程、交通安全、寄宿制学校食宿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校点布局调整专项检查,提出重点解决交通不便乡村中小学生上学难的整改措施和对策建议。各地、州、市教育局要针对县市校点布局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地区校点布局规划和较小规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库,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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