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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督学责任区制度 | |||||
作者:自治区督…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898 更新时间:2011-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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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新政教督发[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新党发[2011]2号)(以下简称《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决定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创建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学责任区制度及督导职能 建立督学责任区是把教育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通过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履行教育职责,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依法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创建“教育强县”,实现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行政监督职能,调动和发挥督导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严格履行督导职责。通过深入学校、社区,随时帮助学校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切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建设平安校园。 二、督学责任区的划分 (一)督学责任区划分为三级。督学责任区按照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划分,以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为主(学校主要在地、县两级),由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团)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自治区政府督学要按划分的责任区,重点负责本责任区内所辖地(州、市)及县(市、区)的相关工作;地(州、市)政府(行署)督学要按划分的责任区,重点负责所辖县(市、区)内及直属学校的相关工作;县(市、区)政府督学要按划分的责任区,重点负责所辖乡、镇、场(街道办)学校及直属学校的相关工作;乡、镇、场(街道办)及学校督导员(由学校推荐、各级政府督导室确定),要在所辖区域和所在学校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同时,上级政府督导机构要对下级政府督导机构开展督学责任区和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进工作。 (二)自治区督学责任区的划分。自治区根据行政区划,划分为五个督学责任区。一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石河子市;二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三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四区: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五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每个责任区安排2名以上自治区政府督学及工作人员,重点负责联系各区所辖的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区进行视导,掌握责任区教育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总结责任区内创建“教育强县(市、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及相关督导工作,总结和推广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详见新政教督办函〔2010〕8号文件)。 (三)地(州、市)督学责任区的划分。地(州、市)教育督导室(团)可根据所辖县(市、区)的分布情况或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督学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由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团)选派2名以上责任督学,负责对该责任区政府教育行政管理、学校工作等进行全面督导,每个责任区设组长1名,由责任督学担任,配联络员1名。责任区督学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要优先聘任教研、电教、教育装备等部门的业务骨干,优先聘任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已退休身体健康的督学或督导专业人员。 各地(州、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任期内的),是自治区教育督导团常驻该地的人民政府督学,负有监督、指导、推进、报告本地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的职责,并且有权持证深入到当地学校基层直接开展工作。 (四)县(市、区)督学责任区的划分。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可根据本县行政区划或学校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督学责任区,各责任区由若干所学校组成(包括辖区内的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幼儿园及学校等)。每个责任区由政府教育督导室选派2名以上责任督学,负责对该责任区内政府教育工作及和学校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每个责任区设组长一名,由首席责任督学担任,配联络员一名。责任区督学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优先聘任教研、电教、教育装备等部门的业务骨干,聘任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等,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已退休身体较好的原政府督学或督导专业人员。 三、督学责任区的职责与任务 自治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行署)督学,受同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派,在各责任区范围内持《督学证》依法依规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督导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本责任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二)本责任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两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双高”普九、推进县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创建“教育强县”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本责任区内开展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情况。重点督导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控辍保学、家长学校、社区教育、提高普及程度、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大班额、减轻课业负担、学校安全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周边环境治理、学校班子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及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内涵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等情况。 (四)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学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本责任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发展情况。特别是学前教育、“双语”教学、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的发展及教育质量情况。 (六)本责任区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指导、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课程改革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学校树立现代办学理念,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内危及学校和师生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查制止,及时上报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跟踪监控处理结果的执行效果,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八)对本责任区内接受进城务工家庭随迁子女就学,群众举报、投诉等事项,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督察,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十)有关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督查的其他事项。各地(州、市)、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并根据督导责任区的划分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 四、督学责任区工作程序及要求 责任区督学要按照《督学行为准则》和《自治区督导办法》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督学进入学校须持督学证,原则上至少要有两名以上督学参加。其工作方式:一是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综合性督导;针对责任区内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项督导。二是经常性督导和随机督查调研相结合,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实际情况及督学数量确定,每月对所辖学校不少于2次以上的经常性督导,同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责任区督学一般采用推门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测试考核、校园巡视、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 (一)责任区督学每次督导检查前,须事先报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或按督导工作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要提前一周通知被督导学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事前可不通知被督导学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州、市)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县(市、区)督导1次,到地(州、市)直属学校督导2次;县(市、区)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责任区学校督导2次,每年应对责任区内所有学校督导1次以上。 (三)责任区督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土特产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督导结束时必须向被督查单位或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时反馈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督查表和督导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报送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四)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区督学每月报告的情况应及时做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被督导检查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督导人员说明情况或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 (五)地(州、市)和县(市、区)政府(行署)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必须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各责任区督学督查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呈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情况。 (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制定《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办法》,对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检查记录和责任区范围内教育的实际效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督学责任区的条件保障 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即将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及各省区开展督导责任区制度的经验,自治区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各级政府(行署)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督学责任区制度。 (一)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督学责任区的工作。各级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列专项督导经费,为督学责任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交通及各项工作条件保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各地督学责任区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视导。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必须积极协助配合自治区、地(市、州)以及县(市、区)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要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督导检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上级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开展情况,每年定期召开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认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推进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 (四)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把对学校督导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评选各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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