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先生教育网 >> 教育政策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新疆财政…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652    更新时间:2011-09-15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0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资金)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每年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严禁各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平调、挪用或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由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后,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学校要定期对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向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能撤出或减少,要继续用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县市,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地、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