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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实小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
作者:吴美霞 文章来源:校本教研网 点击数1532 更新时间:2008-12-10 11:06:06 文章录入:青格里 责任编辑:青格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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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5分钟以上。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用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 3.教师备课沿用旧教案或照抄备课资料或网上下载教案。 4.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教导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5.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7.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二. 较大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2、 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3、 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5、上课时间监管不力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的。 6、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7、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8、教师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4、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5、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6、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7、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费用。 8、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9、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10、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达一次以上。 11、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通知家长和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 1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四.教学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1、一般教学事故书面通报批评。较大教学事故,每次书面通报批评,罚款20元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每次书面通报批评,上报教育局,罚款40元以上。 2、一学期内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除上述处理外,取消事故责任人该学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3、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信息来源:通城县实验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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