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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维权系列谈(六)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20  更新时间:2013-11-15 18:24:29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维权

李宪生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较为频繁,加之社会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误解,致使学校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认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类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就成为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抓手,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

一、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

中小学校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不可抗力型

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

(二)责任事故型

一是食物中毒。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

二是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垮塌伤人。

三是校园交通事故。校车超载,无牌无证货车运送学生,校外晨跑交通事故。

(三)违法犯罪型

一是抢劫、绑架、杀人、毒品、勒索等社会性侵害。

二是校园内暴力,校园性侵害等。

三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是社会滋扰产生的事故等。

(四)意外伤害型

一是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也可能成为隐性杀手

二是运动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练习跳箱摔断胳臂,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的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

三是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

(五)人格扭曲型

学生自杀、自残的。

二、中小学校维权的基本途径

学校维权的主要途径有事前预防、事后补救和转嫁风险等,其的着力点是应是事前防范。

 ()事前预防

一是社会预防。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通过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 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要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要争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做好食品、饮用水的卫生以及疾病监控,改进卫生工作。争取国土资源、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消除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因素。

二是家庭预防。学校要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要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书面报告学校。

三是学校预防。学校教职工要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学生进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要加强风险教育,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提高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要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情绪,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品管理万无一失;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防止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校园。在教育教学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二)事后补救

一是应急处置。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二是及时救助。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包括及时送学生到医院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等。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告。

三是调查处理。对事件的发生原因、涉及人员、损害程度等进行调查,必要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公案机关处理。

(三)转嫁风险

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一剂良方。学校要积极参加相关保险,最大限度降低教育管理风险。学生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重要救济途径。要积极开展学生平安险宣传,提高投保率;要不折不扣地参加校方责任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学校的赔付责任。 

三、学校在学生伤害案件处理中维权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维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熟悉法律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是要明白学校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71日生效。三年过去了,为数不少的学校领导根本就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甚至一些学校的领导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都不清楚,只知道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

一是学校领导、广大教职工不仅要学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政策,还要学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是学校要认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要求广大教职工严格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学校普法和维权工作。

三是学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学校教职工学生人人皆知。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如:个别教师提前下课,学生在正式下课前如发生伤害事故,教师就有不可的责任。学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度汇编印发至相关人员,做到人手一册。

(二)收集证据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有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任的证据。

一是要建设人防技防设施,及时发现并记录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生在校园内,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要加强人防技防设备投入,扩大校园监控覆盖面,为及时发现异常、消除安全隐患、认定伤害事故责任提供视频材料。

二是要充实教育管理过程材料,准确反映教育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多半与教育管理职责未能认真落实有关。如:新学入学报到时,需要家长提交学生是否有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书面材料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需要有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接受教育的学生签名认可,需要家长配合的还需要由家长签字认可;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谈话、家访也需要制作记录并由学生或家长签字认可。

三是全面收集事故处理的过程性、终结性材料,特别是由当事人、证人等签名的第一手材料。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保存相关调查、处理材料。

(三)进行调解

在调查的基础上,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执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参与诉讼

诉讼就是“打官司”,是一种合法的、最有效的、从而也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全面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就不能怕打官司,更不能因惧怕打官司而迁就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过分的要求。打官司并不难,只要认真研究起诉书,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完全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学校法律顾问、法律副校长或律师代理出庭。

目前,在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学校属于弱势群体,甚至在一些地方仍处于一边倒的劣势地位。只有全国中小学校不卑不亢、依法维权,才能营造出良性发展的基础教育发展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李宪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级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多年从事中小学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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