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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维权系列谈(四)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76 更新时间:2013-11-15 18:23:56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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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李宪生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为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并充分救济受害学生的利益,有必须厘清在学校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学校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3、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 1、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1:2012年1月5日,学生马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听到两帮刚打过群架的学生约定,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大课间在学校男生厕所打架,其中的一帮学生都是马某的好朋友。第二天(即1月6日)马某在上学的路上到商店买了一把菜刀藏在怀里带到了学校。上午12点左右的大课间时间,马某和同学一起到男生厕所时,以胡某为首的一帮学生手里拿着木棒正准备打另一帮的几名学生。马某先和胡某争吵,后开始动手打架,马某头部被木棒打伤。当胡某为首的一帮学生围攻马某时,马某掏出怀里的菜刀向四处乱挥,将胡某左手臂砍伤两处,还砍伤了卡某和塔某。三名受伤的学生被同学送到医院,胡某被转到省级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的伤情为轻伤(偏重),卡某为轻伤,塔某为轻微伤。2013年2月18日,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胡某未向法院提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但作为学校明知有很多类似此次案件中这样的学生在学校曾多次违反校规,忽视了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未完全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加上此案件是在校园内的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发生的,使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且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考虑胡某家庭实际困难,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本案中,胡某受到的伤害是第三人马某造成的,应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且为持菜刀打架,但由于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管理且胡某不能提供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因此学校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是指教职工以外的人员,包括社会人员、其他学生等。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2: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 本案中,崔某遭受人身损害是由第三方关某造成的,应由关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打球的几名教师在郑某呼救后未予施救,对崔某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案件预防 1、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2、争取公安、交通、卫生、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 4、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5、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要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6、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 李宪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级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多年从事中小学维权工作。 网上法律咨询室:请登录先生教育网http://www.mredu.cn 点击页面上方“法律咨询” 电话咨询:可拨打1899751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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