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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义务教育法中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OSO问问  点击数1751  更新时间:2012-08-17 11:18:12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本条根据我国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作出了一项例外性的规定,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势地貌复杂,经济发展不均衡,生活在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牧地区的家庭受这些不利条件的限制,难以做到在孩子年满六周岁时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项规定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的。

至于哪些地区属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则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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