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法制宣传日:从"一五"到"六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1535  更新时间:2011-12-04 09:20:04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一五普法(1986—1990年)

  重点对象:工人、农(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主要内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五普法(1991—1995年)

  重点对象: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生。

  主要内容: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等以及其他专业法。

  三五普法(1996—2000年)

  重点对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主要内容: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开展宪法知识和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着重抓好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

  四五普法(2001—2005年)

  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主要内容:继续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等。

  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五五普法(2006—2010年)

  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

  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和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六五普法(2011—2015年)

  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

  主要内容: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